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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包养女大学生

作者:陈界融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气:
  包养的基本事实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一定费用,另一方须以性自由权或贞操权的出卖或处分为对价而形成的一种男女人身依附或顺从关系。
  
  包养的市场法则是:任何一种产品(物、权利等),如果要有市场,必须有需方,如果没有需方,必然没有市场,甚至有“场”无“市”;交易或交换标的的价格由供需关系所决定,即供大于求,价格就很低,反之,如果求大于供,价格则很高。
  
  人的性自主权或贞操权是人身(格)权的基本权能之一,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主体对之有自主决定权,如果权利主体有行为能力,就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即,权利主体,无论是男方或女方,与谁发生性关系、何时发生性关系、在什么地方发生性关系……原则上都是权利主体自己的权利范围,他人无权干涉,但是,民法上有一个重要原则即是公序良俗原则,该原则要求:第一,任何人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换言之,自己权利的行使或实现,不得以他人权利的侵害或限制为代价。第二,任何人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所在社会、社区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例如,不能为了行使自己的性自主权或贞操权,在公共场所发生性关系,等等。从中可以看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原则与例外的,原则是权利行使的范围,例外是权利行使的限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女方结婚年龄是年满二十岁,男方则是二十二周岁。《婚姻法》同时也宣布,除夫妻关系以外的性行为都是非法的。亦即,在我国,年满二十周岁的女性和年满二十二周岁的男性,才有性自主权之行为能力:才能自主决定与谁发生性关系、何时发生性关系、在什么地方发生性关系……相反,根据《刑法》规定,与明知是未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奸淫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对于包养关系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况,是对于包养14-20周岁的女性,或对于包养未满22周岁的男性,在这个年龄段的被包养人,他们没有性自主权的行为能力,与任何人形成的“性自主行为”都是无效的,他(她)的监护人或利害关系人,如父母、兄弟姐妹等都可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该行为无效(由之,可以看出我国《民法通则》与《婚姻法》在这方面的脱节)。第二种情况,是包养关系双方都在20周岁(女)或22周岁(男)以上,原则上,这种包养关系就是合法的,但有两个例外,第一个例外是,一方或双方都是在婚,第二个例外是一方或双方具有性传播疾病者。当然,卖淫与包养不沾边,卖淫是以性出卖为标的而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及承诺、履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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