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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包养女大学生

作者:陈界融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气:

  
  如果因包养关系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该如何处理?第一,在包养关系的第一种情形中,监护人等也是当然当事人主体。第二,包养关系无效,可以分两种情形处理:性行为方面,因违背公序良俗或违法而无效,处理结果即是宣告这种包养关系无效;在财的方面,一方所接受的财物,为自然债务。我们将自然债务定义为,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债务,即法院虽然判决这种包养关系无效,根据无效行为处理法理,根据过错的程度“双返还”,即应当回复原状,不能回复的,折价赔偿,但在包养这种关系中,法院可以判决返还所受财物,但同时宣告此项债务为自然债务,法院不予强制执行,当事人如果愿意返还,这种返还行为也受法律保护,即不能再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收受方返还。这就是对传统自然债务法理的突破。对此,可以将拙著《中国民法学·债法学源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第13页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2.座台费/出台费
  
  座台小姐或出台小姐与客户间的出台关系或座台关系而收取的座台费或出台费,从法律的角度讲,当然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如果按照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处理,原物返还而恢复到以前的法律状态中,会使法律调整陷于很尴尬的境地,结果反而又不公平,毕竟,这类小姐也有“付出”,相对来说,她们是社会的弱者,所以,不如将其规定为自然债务,社会效果或法律效果都是很好的。
  
  3.为获得她人欢心而约定给付财物
  
  某男与某女约定包养10年,到期后一次性给付女方10万元,而终止这种关系。这种包养约定当然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行为,但给付10万元的约定,则为自然债务,一旦给付,则不能再依不当得利规定请求返还。
  
  日本大审院昭和十年四月二十五号判例,对于甲男为获得酒家女服务员乙的欢心,而约定给付巨额金钱,认为如果甲为任意给付,当然属债务的清偿,但乙无权请求强制执行的特殊债务。对该判例所表达的意思,学界有认为该甲乙间的关系性质是自然债务。
  
  对于包养关系,我们没有必要大惊小怪,或责骂声不断,我们应当以一个平常心对待:一方面我们是人,不是神,不要把我们的生活神化了。人,就有七情六欲,不同的人有不同方面的需求,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生活方式选择权,我们要学会尊重人:尊重他人选择的自由,尊重他人行为方式的自由等。另一方面必须明白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多元化的时代,我们要有“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气度,对待任何事务。再一方面不要以自己的行为模式或思想标准要求社会,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周围的一切,要与时俱进,遇到自己想不通的问题,不要上纲上线,特别是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来对待生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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