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信用社应突出以政策为保障,强化服务性。农村信用社一方面担负着政策任务,一方面还面临着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生存能力的问题,在利与“益”上不能简单地取舍,而应把注意力和兴奋点集中到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创新上,用服务推进政策落实,用服务提高利润水平,增强发展能力。在改进贷款管理方式、放宽贷款条件、丰富信贷品种、拓展业务新领域上下功夫,使其真正成为“农村融资的主力军”。当前,农信社应重点制定适合“三农”经济发展要求的激励与约束相对称的信贷营销激励机制,以规范引导信贷部门和人员的信贷行为,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最大可能地加大支农信贷投入,为“三农”经济发展营造公平、合理的信贷支持平台。
三是县级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应增加支农比例,强化回哺性。由于各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设在县以下营业网点单纯吸收存款的状况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融资。为此,上级商业银行应给县以下营业网点以相应的农业贷款权,在吸收存款的同时,要求其在发放贷款总额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支农。县级农业银行更要“职能回归”,坚持以农为主的经营方向,重点发挥其资金集约经营、中间业务发达的优势,切实加大对“三农”经济的信贷投入。要改变邮政储蓄资金归属,将其以合理价格返还农村地区,并加快建立邮政储蓄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实现邮政揽储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良性互动效应。
四是农发行应突出专项功能,强化政策性。由于受粮食直补政策、农村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影响,农发行的作用也逐渐趋弱。但其政策任务的本质具有无可替代性,决定了其地位不能削弱,还要加强。因此,农业发展银行的运作上应更加针对“三农”经济的弱质性,把职能定位于支持农业基础设施性项目,主要包括国家专储贷款、扶贫专项贴息贷款、重点建设项目贷款和国家财政资金相配套的重点项目贷款等,以切实壮大其支农资金实力。
五是民间融资应突出合理疏导,强化规范性。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放高利贷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考虑现有的国家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不能满足农村融资的现实,应适度放宽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容许民间借贷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存在,建立民间借贷管理协会,严格监管。积极引导正当合理的民间金融组织,将其纳入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加以监督,使其公开化、规范化,以其投向自由、借贷期限灵活和手续简单等优点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中多元化和多层次的融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