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浅论中国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的基本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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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这些权利和自主性未必都能够完全体现出来,但是,它毕竟向世人表明,公民在经济上政治上过分依赖国家的状况已经有了较大的改变,他们获取社会资源主要不再依赖于国家计划,而是依据市场和个人的需求,依靠积极主动地发挥自己的力量。这样,逐渐形成了一个在经济上政治上相对独立于国家的个人自主生活空间。我们知道,市场经济和公民个体权利的确立,是公民社会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就此而言,中国已经走上了公民社会的发展轨道。而公民社会的初步形成,则为中国政治、经济进步提供了一个新的生长点。这在一定意义上不能不说是政府转变职能,放松管制,调整与公民个体之间关系的一个积极成果。
二、拓展社会组织自治空间的趋向 与公民个人自主性逐渐增强相联系,由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或者说在政府的推动和引导下,我国社会组织的自治空间也在不断扩大。在社会领域,标志社会组织自治化进程的是城乡社区自治体系的确立和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在农村,20世纪80年代初,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迅速发展,直接动摇和冲击了旧的集中经营、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而人民公社体制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后,农村诸多公共事务如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社会福利、计划生育等由谁来管理就成了突出的问题。 1980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诞生了我国农村第一个村民委员会,此事对全国许多地方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自此,我国农村开始了村民自治的新进程。之后,广西、四川、河北、河南、山东等地农村,也相继出现了村民委员会或类似的组织。1982年通过的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确认了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并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办理本地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要求、意见和建议。1988年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的形式在农村确立了群众自治、直接民主和由村民作主的基本制度框架。1998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次修订健全了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规定和程序,明确了政府管理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关系,完善了村民自治制度,进一步促进了村民自治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据民政部统计,截止2001年底,我国共建立村委会70万个,村委会成员616.4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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